近日,《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决策程序》)印发实施。修订后的《决策程序》共24条,主要包括决策事项范围、起草决策草稿步骤、征求公众意见步骤、提请集体审议步骤、合法性审查步骤、集体讨论步骤等内容。
根据《决策程序》,该区范围内以下六类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相关程序规定及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决策。
六类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程序》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稿时,应当按照调查研究、起草草稿、风险评估、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本部门审定等以上步骤。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程序》明确,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面,决策承办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公布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决策程序》同时强调,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机关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