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定了,地铁内禁止这些行为!下月起实施
点击数:1550 发布时间:2023-12-19  发布者:管理员


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进站乘车;


禁止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猥亵他人、偷窥或者偷拍他人隐私;


禁止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禁止强行上下车、越过黄色安全线或者倚靠站台门(安全门)......




新修订的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提升市民出行体验,《条例》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在列车内设置专座;合理配置车站卫生间、母婴设施以及急救药箱、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在列车、车站醒目位置设置紧急求助按钮、公布紧急求助电话,及时响应乘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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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配置卫生间、自动体外除颤仪等
客流量激增可采取限流临时措施

《条例》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条例》共八章40条,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管理、设施保护、运营服务与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互联互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运营服务与管理方面,《条例》明确:


  •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为提升市民出行体验,《条例》对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也提出要求。


  • 其中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合理配置岗位工作人员,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有序疏导客流;合理设置自动售票检票设备和乘客服务窗口。


  • 此外,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还应当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合理配置车站卫生间、母婴设施以及急救药箱、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在列车、车站醒目位置设置紧急求助按钮、公布紧急求助电话,及时响应乘客需求。


《条例》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凭证乘车。


  •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凭证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人力、运力,疏导乘客。《条例》明确:


  •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并即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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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进站
禁止滋事斗殴、猥亵他人
偷窥、偷拍隐私

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10类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分别是: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驾驶室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闸机、列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越过黄色安全线或者倚靠站台门(安全门);

(六)携带电动代步工具(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自行车(妥善包装且符合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进站乘车;

(七)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猥亵他人、偷窥或者偷拍他人隐私;

(八)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

(九)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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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携带宠物、家禽乘车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
最高罚款五百元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9类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分别是:


(一)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派发印刷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五)吸烟(含电子烟);

(六)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七)佩戴面具或者带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适、造成恐慌的妆容、装扮乘车;

(八)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

(九)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吸烟(含电子烟)的,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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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顺应“轨道上的大湾区”发展需求
广佛协同立法的首次尝试

《条例》的修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要求,顺应“轨道上的大湾区”发展需求,通过广州与佛山协同立法的创新和尝试,加强城市之间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为广州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是如何进行协同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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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背景是什么呢?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进行修正,对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有序运营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国家和省、市对轨道交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美好出行的需求也不断提升。此外,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在综合开发、控制保护区作业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发展和管理实际需要,增强法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有必要对法规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是广州与佛山协同立法的首次尝试,《条例》是如何进行协同立法的?


法工委负责人:根据2023年新修改的立法法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新要求,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支持指导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和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将城市轨道交通作为探索协同立法的第一步,从立法层面解决跨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应急等方面的问题。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部分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市人大代表前往佛山市进行立法调研,听取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多次将法规修订稿征求佛山市的意见,形成开展立法调研、征求法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研究制定法规文本四个协同机制。


在内容上,《条例》的具体制度与《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协调衔接,还特别新增互联互通一章,促进广州与佛山及周边城市轨道交通协同配合,进行规划衔接、建设衔接、运营衔接、应急合作。


《条例》在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提升运营服务方面作了哪些新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城市轨道交通是广州市公共交通出行的主要方式,占比超过60%。为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规范管理,展示和提升广州城市轨道交通的服务水平和广州的城市形象,新修订的《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细化补充经营单位运营服务职责,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合理配置车站卫生间、母婴设施以及急救药箱、自动体外除颤仪,及时响应紧急求助乘客的需求等规定。


二是修改完善影响运营秩序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增加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进站乘车,禁止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禁止佩戴面具或者带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适、造成恐慌的妆容、装扮乘车等行为。


三是制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规范化,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经营单位应当对不遵守乘客守则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四是开展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条例》在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新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大部分线路处于地下空间,环境封闭,人员密集,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必须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全过程。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新修订的《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细化保护区内作业要求,作业单位应当采取安全评估和论证,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措施。


二是修改完善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增加禁止在轨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等行为。


三是允许重大事故暂停运营,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经营单位必要时可以暂时停止部分区段或者全线运营。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


来源 |  广州政府网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广州黄埔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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