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内这些行为,将禁止!禁止!
点击数:1619 发布时间:2023-09-21 发布者:管理员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
●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进站乘车;
●禁止在车站或列车内滋事斗殴、猥亵他人或者偷窥、偷拍;
●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最高处以五千元罚款……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拟于2023年10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交付表决
近日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
就《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应合理配置车站卫生间、自动体外除颤仪等
客流量激增可采取限流临时措施
《条例》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条例》共有八章42条,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管理、运营服务与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互联互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进行劝阻和制止。
《条例》对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也提出要求。其中规定:
●在列车、车站醒目位置设置紧急求助按钮、公布紧急求助电话,及时响应乘客需求;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
●合理配置车站卫生间、母婴设施以及急救药箱、自动体外除颤仪等。
此外,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人力、运力,疏导乘客。
《条例》明确,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并即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了9类
禁止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分别是
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2.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驾驶室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3.攀爬或者翻越围墙、围栏、护栏、护网、屏蔽门、闸机、列车等;
4.强行上下车;
5.携带电动代步工具(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自行车(使用完整包装且符合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进站乘车;
6.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
7.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猥亵他人或者偷窥、偷拍;
8.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
9.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此外
为维护站容卫生
《条例》明确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
禁止实施相关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
环境卫生的行为
包括
↓↓
●禁止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派发印刷品;
●禁止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禁止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等。
《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
禁止12类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包括
↓↓
●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禁止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桥线路轨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等。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劝阻和制止,并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可按规定予以罚款。
●擅自堆放杂物、派发印刷品、摆设摊档,或者违反规定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吸烟(含电子烟)的,处五十元罚款。
请于10月15日前前往广州人大网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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