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01申请条件
1.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 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02补贴对象
1.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
2.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03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重点人群退税补贴政策
01申请条件
合法经营:企业正常纳税,无严重违法记录。
签订劳动合同:与重点人群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缴纳社保: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部分政策要求满6个月)。
符合重点人群认定:员工需提供相关证明(如《就业创业证》、脱贫证明、毕业证书等)。
02补贴对象
1.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贫困人群。2.失业人群: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成员:包括零就业家庭的成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劳动年龄内失业人员。
4.应届毕业生: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选择自主创业或自行就业的退伍军人。
03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650元,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7800元,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补贴。
三、创业租金补贴
01申请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0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03补贴标准
每年最高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四一次性创业资助
01申请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0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03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