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的生力军。继续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可以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会议决定,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
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
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演变进程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10月1日~2017年底: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
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延长至2017年底: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小微企业标准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简称。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按照国家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的。但在税收领域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有不同的定义和条件。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增值税方面
仅指月销售额不超过一定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