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实施“六三制”工作方案,深入推进物业纠纷诉调对接
点击数:1734 发布时间:2018-12-21  发布者:Admin

为贯彻落实关于党中央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健全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依法化解物业纠纷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区法院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整合各方力量,协调区司法局等六单位,就深入推进物业纠纷多元化解诉调对接工作制定实施“六三制”工作方案,为实现物业纠纷的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物业纠纷诉调对接“六机制”

一是建立行业诚信评价机制。以行政手段监督管理为后盾,进一步完善建立物业管理行政诚信体系,建立诫信评价机制,对物业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采信,通过诚信信息平台,奖优罚惩,建立企业“红黑榜”制度,对物业企业服务满意度进行第三方调查评测;

二是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建立重大物业矛盾纠纷预警沟通机制,形成村(社区)、街道(镇)、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法院的多层次多部门预警网络,一旦发现群体性或者极端事件苗头的矛盾纠纷,立即启动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最源头、最基层;

三是建立多重调解分流机制。对住宅小区内欠缴物业费、物业维护修结不力等日常物业服务纠纷,充分发挥业主自治功能,由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自行组织协商不成的,由所在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社区调解不成的重大疑难物业纠纷,引导当事人向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重大疑难物业纠纷或群体性物业纠纷直接指派专业调解员介入调解。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是建立物业纠纷诉前分流机制。一方面进行诉前甄选建议,对已经上述纠纷处理环节后仍无法有效解决的物业矛盾纠纷,一方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的,由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给予诉前建议;另一方面进行诉前委托,由区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物业纠纷案件,在评估后认为相关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应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也可建议当事人到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大量化解在诉前;

五是建立司法服务对调解协议的保障机制。扩大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案件范围扩大到根据本办法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是建立司法对简易案件的速裁机制。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简易物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审理,迅速定纷止争,形成“快审、快结、快执”的处理机制。对于已经司法程序确认的权利需要强制执行的,区法院探索建立执行绿色通道,加大对拖延履行一方的执行力度。

不断完善物业纠纷诉调对接配套“三机制”

一是建立物业纠纷诉调对接联席会议机制。建立日常联络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物业服务管理纠纷的特点、难点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指导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物业纠纷矛盾预防与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二是建立物业纠纷矛盾化解的研判、反馈与宣传机制。全面研判纠纷产生、衍化的具体原因,审查物业服务质量是否存在不到位、业主委员会运行是否存在不规范等问题,主动向存在问题的单位、组织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辖区内物业纠纷的相关情况,分析审判中或者指导人们调解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定期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等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针对审理中确认的口牌差、服务质量低的物业服务企业,区法院应当及时向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行业协会及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物业公司提升服务水平。

三是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的培训机制。通过组织培训、研讨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搭建一个融合在线法律咨询、法律常识推送、案例推送、群众法律需求数据收集分析在内的普法平台,提升普法工作的即时性、互动性和可持续性。(供稿: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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