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广州市黄埔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会
点击数:1644 发布时间:2019-04-04  发布者:Admin

3月29日,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局,并邀请六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广州市黄埔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黄埔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编范围共5533.76公顷,包括黄埔街道、红山街道、鱼珠街道、大沙街道、文冲街道、穗东街道、南岗街道、云埔街道等共8个街道。规划分两期,其中一期面积1418.82公顷,二期4114.94公顷。规划定位为新黄埔区重要的先进制造集聚区,山水特色的绿色宜居城区,主要功能为先进制造、公共服务、生态居住。规划人口规划城市住宅建筑面积1672.25万平方米,居住人口规模47.22万人,其中一期12.3万人,二期34.92万人。

审查小组认为,下阶段应根据《广州市黄埔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广州市黄埔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编方案内容,强化各项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的落实,优化用地性质和开发规模,有效预防和减缓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不利环境影响。

规划环评相关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供稿:徐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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